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年全年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的限售股解禁,按照2009年12月28日收盘价计算,解禁市值为58429亿元。万亿“套现”时,税筹有什么好办法?
【纳税规定】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公式中,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此外,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追溯调整。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筹划支招】
167号文件颁布后,由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20%,与企业所持限售股转让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存在5%的税率差,仍有一定的节税空间。下面的方式在新规下同样能达到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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