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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www.110.com 2010-07-30 14:49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品流通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各种促销方式层出不穷,而且不断翻新。商品流通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要考虑提高销售量,增加销售额,也需要考虑不同促销方式下企业税负的差异,以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否则可能因税负的影响,难以实现预期效果,甚至出现负效应。本文从促销规模较大的商业企业入手,分析其促销方式的税负差异,以期对商业企业选择财务利益最大化的促销方案有所借鉴。

  不同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税负差异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及防止产品积压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普遍,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部分。由于折扣是在销货方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某固定客户货物一批,增值税率17%,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给予销售折扣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物购进成本为80万元。

  购货方须支付款项=95×(1+17%)=111.5(万元)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9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95-80=15(万元)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销售货物之后,此时销售标志已经确定,因此税法规定现金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中减除,也就是说增值税必须按销售标志确定的销售额计税。

  例:上例中设该批发企业销售货物时提供现金折扣,客户10天内付款,享受5%的折扣,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批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0×17%-80×17%=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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