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收优惠 > 区域税收优惠 >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或将继续
www.110.com 2010-07-30 14:44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即将到期,投资西部的不少都在担心相关政策会“叫停”,很多企业为此暂停了一些投资。很多投资者认为,这些政策都应该继续,不能半途而废。

  不过,过去十年来优惠政策的执行也存在手段单一、受惠面窄、限制条件较多等问题,导致很多企业享受不到政策优惠。企业的主营业务不仅要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鼓励类项目中,主营业务收入还必须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即使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新办企业,也被限定在交通、电力等五大产业范围之内。

  甘肃省国税局总师刘虎此前曾撰文,呼吁扩大享受优惠企业的范围,降低政策准入门槛,适当将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的一些西部地区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纳入优惠范围。

  近日,某刊物记者从国家总局税政司获悉,税务部门正在研究后续政策,初步思路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不变,在投向上做适当调整,在认定和方面将更加规范和严格。另外,土地、金融等其他政策基本维持不变。

  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今后十年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还将进一步持续,力度上也将进一步加大,但在具体政策上会有所变化。比如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15%保持不变,而促进西部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将会拓宽。从政策整体上看,可能由过去区域性扶持为主,向区域性与产业性扶持相结合的方向转变,具体对能源、矿产、农产品深加工等西部特色产业进行倾斜与扶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