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市甲在城区有一栋三层的办公楼房,甲与乙于2002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办公楼整体租给乙作办公用房使用两年,月租10,000元,甲按月向乙收租开具租赁发票。乙又于2002年10月1日将此办公楼1、2层以月租11,000元并转租与丙作商场用,同样按月收租并开具租赁发票。
房屋租赁、转租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的税金及依据为:
一、甲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应当开具租赁发票,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房产税按月计算,在收到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甲应缴纳的房产税:10,000×12%=1,200元/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营业税按月计算,在收到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甲应缴纳的营业税:10,000×5%=500元/月
同时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服务业”中“租赁业”依5%的税率纳税。
二、乙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应当开具租赁发票,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营业税按月计算,在收到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乙应缴纳的营业税:11,000×5%=550元/月
同时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铵“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乙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是对财产所有者课税。特殊规定是: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和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认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本案例中,只要产权持有人甲履行了纳税义务,开具了租赁发票,对于乙的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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