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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30 16: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文  号:京地税营[2005]279号

  发布日期:2005-6-8

  执行日期:2005-6-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国土房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普通住房标准依据

  (一)2005年6月1日以后,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在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契税按原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但二手房交易双方应在2005年8月31日前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二、个人(含外籍及港澳台籍个人,下同)购房时间的认定

  (一)个人购买住房以其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住房的时间。

  (二)未能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的,购买住房时间为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日期。

  三、个人购买住房销售业务申报程序

  (一)2005年6月1日后,凡个人购买住房对外销售时,应依据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填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申请代开发票时,售房人需要提交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核定证明、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未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个人,应提供其他获得住房所有权时的合法证明)。

  四、对个人购买住房销售业务的审核程序

  (一)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销售住房的个人提供的代开申请、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所售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1.凡购买后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其代开发票。

  2.凡购买后超过2年(含)销售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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