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务管理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
www.110.com 2010-07-30 14:54

        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9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全面及时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现将实施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办法》中所指“外地”是指本省辖市市区或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外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以外的地区。在本省辖市市区、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内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以内为本地。

  二、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由总机构如实向税务登记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向其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税务登记代码编制规则如下:

  (一)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区域代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区域代码详见附件。

  (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生产经营地区域代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四)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五)以身份证号码为税务登记代码的,代码统一为18位,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在第7、第8位添加出生年份的前两位(出生年份用4位数表示),同时在末位后加Y。同一个人在同一地区需要办理多个税务登记的,在18位代码后加顺序号。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不变;纳税人申请办理或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同时终止使用。对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属“本地”的,其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不变;属“外地”的,应按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分别办理。

  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决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