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界定上的选择目前,对税务管理员的定义,主要有两种流派。即,一派认为税务管理员制度相对于过去的税务专管员制度就是将原兼征管查于一身的征收和检查这两项职责摘除即可。持这一观点的者,便将税务管理员定义为,是指基层税务管理机关中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而另一派则认为还要将管理的二字内涵再缩小,要更具体化。因此有了税务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中分片(业)从事税源管理的税务人员。两者的相同点显而易见,但不同点令人寻味。
那么税收管理与税源管理到底哪个更适合作为税务管理员定义中的关键词哪?毫无疑问,税收管理过于笼统且大而化之。税源管理则相对狭小和易于琢磨。两者在内涵与外延的区别,对于税务工作者来说显而易见。两者的不同还带来对税务工作人员身份或职责的划分上的差异。如果将从事税收管理的人员都称之为税务管理员的话,那么除了基层中从事税务稽查和直接在办税服务厅工作的税务人员以外的税务人员都应属税务管理员范畴。而只将从事税源管理的人称之为管理员,这一群体从理论上应少于上述的人群。因此,既然称之为一种制度,首先应该解决一个制谁的度,其次再解决制啥的度。这事关提出和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将税务管理员定义为,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隶属于税源管理部门。此定义告诉我们,税务管理员是基于税源管理的需要而提出的。那么,为什么没有把从事税收管理的人员统称为管理员而仅仅将从事税源管理的人称之为管理员,现在提出的管理员制度与过去的专管员到底有什么区别,或者为什么要区别?回答这些问题,要从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演变过程中去理出管员制度的雏形。建国初期,为了适应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的需要,在税收的征管形式上,采取了以各税分管、固定管户(片、区)为主的征管模式。各税分管体现在,按生产环节的货物税、工商业户的工商税和地方税这三条线,分别设置三个科(股)来管理。固定管户体现在,在大中城镇则基本按行业,小城镇按区域或按行业和区域相结合,进行专责管理。这可称之为我国的税务专管员制度的雏形。很显然,这一雏形是建立在分税管理的基础之上的。
纯正的税务专管员制度诞生于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1956年全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后,我国全面进入计划经济建设的时代。为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建设需要,税收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税制改革到最后,国营企业只纳一种税,集体企业只纳两种税。因此,在征管上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实行分税管理的形式。而被一员到户,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人的征管模式取而代之。可见,历史上的税务专管员制度的最大特点有两个,就是各税统管与征管查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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