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务检查 > 税务检查通知书 >
关于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
www.110.com 2010-07-30 15:5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2006年、2007年、2008年的账簿、会计凭证、发票、报表、合同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逾期不提供的,将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税务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深国税稽告2009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深国税检通一(2009)B03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深国税稽责字(2009)B007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

  黄相安

  税务登记证号

  440300766368853

  企业名称

  序号

  1

  深圳市晟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需送达的文书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