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好的房子“飞”了
王先生是外地人,2001年来沧州做生意,并在沧州结婚成家。生意顺风顺水,家庭和和睦睦,惟一美中不足的是两人还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
2007年年底,王先生在沧州郊区看好了一套80平方米的安置房。
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一次性付清房款,由于该房没有办理房产证,将来可以办理产权证时由卖方协助王先生办理。
合同签订好,王先生一次性将20万元交给了卖主。有了自己的房子,王先生和妻子满怀期待能早日住进新房。不想前不久卖主打来电话称,由于房子升值不打算卖了,要把房钱退给他。王先生很生气,他打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咨询了律师后,王先生才知道,原来他们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只能要求卖主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交付房屋。
安置房不得随意买卖
针对王先生遇到的情况,记者走访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姜涛律师。姜涛律师认为,随着近年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农村房屋拆迁量的增大,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安置房交易。由于安置房售价一般比商品房低,不少市民都想通过购买安置房以解决自己的住房需求,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安置房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农村拆迁安置房。此类房屋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类房屋是不能随便买卖的,仅能在本地村民之间转让。另外一类是城市拆迁安置房(包括村镇国有土地安置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这类房屋原则上也是必须领取产权证后才能转让的。
购买安置房需谨慎
考虑到安置房交易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成熟,姜涛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安置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买主应向拆迁部门或征地部门了解房屋的性质是属于哪一类安置房,以备自己决策之用。其次,买卖安置房时应当对房屋的两证进行审查,审查项目包括:房屋的产权人是谁、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的瑕疵。所谓的瑕疵是指房屋两证上的所有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均应签名,若只有一方签名,房屋在买卖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再次,对于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安置房买卖,因为两证办理的时间迟于安置房买卖协议的签订时间及交房的时间,因此这类房屋买卖风险极大,姜律师建议想要买房的市民尽量不要购买此类房屋,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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