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英,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谭德明,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永久,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策,男,汉族,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单忠福,男,锡伯族,新民市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光磊,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邱秀杰,男,汉族,该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冯树山,男,汉族,新民市民营企业家协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进山,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洪昌,男,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刘桂英与被上诉人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新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 (2006)新民权初字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吕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那卓主审,审判员王志福参加评议,于2007年4月2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德明,被上诉人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王策、单忠福,被上诉人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代理人邱秀杰、冯树山,被上诉人新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杜洪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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