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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无名份 养女险失继承权
www.110.com 2010-07-03 11:30

  拆迁安置无名份 养女险失继承权

  安置房中养母的产权份额获继承

  动迁安置时,养母吴老太的承租的公房获闵行区浦江镇上一套商品房。但安置名单上,只有吴老太和其侄女陈女士母女3人,没有养女李凤仙的份额。吴老太故世后,李凤仙为获得遗产,将陈女士母女诉至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确认李凤仙系吴老太之养女,作出浦江镇涉案房产和案件受理费由李凤仙和陈女士母女3人各占有和支付1/3的一审判决。

  2005年,吴老太承租的黄浦区的公房被拆迁,安置吴老太和其侄女陈女士母女共3人人,获得了闵行区浦江镇的配套商品房1套,现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去年11月,吴老太去世。为了获得吴老太的遗产,其养女李凤仙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浦江镇上安置房的1/3。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凤仙提供了证明其系吴老太养女的户籍资料和署名为吴老太的遗嘱,遗嘱内容为浦江镇房产由小凤等3人继承等证据。李凤仙又称,因陈女士母女对该遗嘱有异议,故要求按法定继承。在庭审中,李凤仙还申请了证人出庭,证明自己确是吴老太的养女,小名为小凤。

  陈女士母女辩称,从未听说吴老太有养女。李凤仙户口于1954年迁出,当时年仅10岁,无独立生活能力,故吴老太与李凤仙的领养关系已终止,也从未看到李凤仙和吴老太长期居住一起。又因为房产仍在开发商名下,所以房屋不在吴老太的遗产范围内,李凤仙无权继承。现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的权利人虽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该房屋在吴老太承租的公房被拆迁时已作为配套商品房安置给吴老太和陈女士母女3人,故该房屋应归该3人共同共有。现吴老太已故世,李凤仙虽提供了署名吴老太的遗嘱,但陈女士母女不予认可,而李凤仙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遗嘱系吴老太本人亲笔所写,故对该遗嘱难以认定。经经查明,遗嘱涉及的两案外人已明确表示放弃接受遗赠,而李凤仙也表示要求按法定继承,故涉讼房屋中属吴老太的遗产份额,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养女李凤仙继承。据此,法院依照继承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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