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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2)
www.110.com 2010-09-03 13:07


    “拆除一房多用途的房屋,按户口冻结时的主要用途确认。”
    十三、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属于新开发的住宅建设工程,就地安置。旧城区改造的建设工程,住宅、住宅与非住宅混合的单体建>,就地安置;非住宅,易地安置。”
    第三款修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属于污染环境和有害居民生活的单位,易地安置;国有商业网点,就近安置;其他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就近安置,鼓励易地安置。”
    十四、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就地安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相应合法面积安置。对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市解困安置标准的,按本市解困标准安置,超过原面积部分,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第(二)项的
“百分之二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三十”。第(三)项的“百分之四十”修改为:“百分之六十”。
    十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人的安置房屋超过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十六、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拆迁人提供的成套住宅房屋,其配套设施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原该条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
    十七、删去第四十四条。
    十八、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此外,根据本决定修改内容对条款顺序和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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