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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4号お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お
市长:李述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双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双阳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双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房屋拆迁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三)确定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
(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
(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
(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信访、投诉;
(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区拆迁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
第七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第八条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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