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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9)
www.110.com 2010-09-03 13:10


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三条  扰乱拆迁工作秩序,辱骂、殴打、>胁拆迁工作人员,拒绝、阻碍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学校用房、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六条  拆除有限产权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商品房价格、安置房计价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和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根据本市物价变动指数适时予以调整。
    拆迁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七十八条  在厦门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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