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政策法规 > 拆迁安置法规 >
长春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
www.110.com 2010-09-03 13:10

【阅读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屋拆迁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拆迁办有权责令改正,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取得《项目资格证书》实施拆迁的;
    (三)无《拆迁岗位证书》从事拆迁工作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项目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岗位证书》、《拆除许可证》的。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拆除许可证》实施拆除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除。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