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
苏建拆〔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利于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
拆迁补偿安置中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助费。整厂迁移的双方协商解决。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1.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人,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补助标准按核定购买的标准套型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
(二)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验房之月起,至得到安置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多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中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个月。
(三)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
拆迁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补助。
拆迁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补助。
补助对象均为实际经营人,但房屋产权人和经营人之间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拆迁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助。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助(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助(含材料损耗费)。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物价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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