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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方11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www.110.com 2010-09-03 13:11

  沪青征补[2010]第0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0]12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东方11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2648.30平方米,建设用地0.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2648.3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37.8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37.8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粮棉地为2.35元、蔬菜地为2.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

  2010年5月1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0年4月20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程琪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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