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律师解答:拆迁期限延长要由拆迁人申请,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这个要求看似简单,实际是硬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所以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一是告诫人们拆迁许可证所确定的拆迁期限是不能随意变动的,拆迁人只有服从这个期限并按这个期限去努力,通过加大力度,增加人员,增加投入等有效方法,确保在这个期限内完成任务,唯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才称例外,才能延长。另一面告诫人们,国家对城市房屋拆迁调控力度没有减,防止有的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并不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有序拆迁,人为造成无休止的申请延期,影响国家正常的经济建设秩序,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然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未申请延长或虽要求延长而未获批准的拆迁人擅自延长拆迁期限,进行违法拆迁的现象是存在的。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还要追究拆迁人以下法律责任。
1.警告。只要拆迁人有违反拆迁期限强制性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应当对其进行警告,责令其改正。
2.罚款。如果拆迁人受到警告后,仍继续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实施拆迁行为,或者其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情节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3.吊销拆迁许可证。如果拆迁人擅自延长拆迁期限,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给被拆迁人或社会公众利益带来较大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给予罚款外,还可以吊销其拆迁许可证,禁止其继续拆迁活动。
4.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一旦终了,就应当停止拆迁,即使没拆迁结束也不能再拆。只有通过合法的申请,获准延长拆迁期限后才能再行拆迁行为,否则擅自延长拆迁期限进行拆迁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轻者属侵权行为,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重者则可能构成犯罪,应当追究拆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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