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根娣一家四口
委托代理人:张峥嵘,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传宝一家七口,王阿娣一家三口,王根兄
原告王根娣与被告王传宝、王阿娣、王根兄是兄弟姐妹。他们的父母王爱明生前在育婴堂路57号留有私房一间。王根娣、王传宝、王阿娣一家户口一直在此房内,王根兄自出嫁后户口便迁出。现在实际在里面居住的是王传宝、王阿娣一家。2009年9月适逢拆迁,王传宝受其他兄弟姐妹的委托就与动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分到了数套配套商品房外,还剩40余万现金,由王传宝代领。现在王传宝拒绝将这笔钱拿出来与兄弟姐妹结算,于是原告诉至法院。
动迁协议主要补偿有:
A、房屋评估价为12552元/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加上套型面积补贴、30%的价格补贴,给予货币补偿款1118383.20元;
B、此房屋内的安置对象被核定为14人(即王根娣一家四口,王传宝一家七口,王阿娣一家三口),因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给予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款1255612.60元;
C、未见证建筑面积补贴20000元,搬家补助费684元,设备移装费1710元,集体签约奖20000元;
D、一次性签约奖770000元,是根据独立家庭给予按证拆套奖励,王根娣一家四口是两个家庭,王传宝一家七口是三个家庭,王阿娣一家三口是两个家庭,共七个家庭。
作为原告律师,我将原告应得的份额根据法律和协议做了相应计算:
A项中房屋的货币补偿是父母留下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即四个兄弟姐妹继承,平均分配原告可得279595.8元;
B项中补偿是专门给予14个居住困难户的,由14人平分,原告一家四口可得358746.5元;
C项中未见证建筑面积补贴和集体签约奖归所有安置对象所有,设备移装费和搬家补助费归实际居住的王传宝、王阿娣一家所有;
D项中的一次性签约奖根据拆迁方案是给予7个独立家庭的,原告一家四口算两个家庭应得220000元。
上述四项合计875485.2元,即为原告应得的补偿。扣除原告一家分得的两处配套商品房,价值808024.5元,原告还应得到67460.7元。
而被告王传宝则坚持另外一种计算方式。他说动迁组经办人员是这样告诉他的:每个安置对象可以分到22平方米,按每平方6800元计算,每人可得149600元;按他这样计算,王传宝家人口最多,可以分到近一半的补偿款。除去配套商品房外,王传宝认为剩余的钱款全部归自己所有了,甚至王阿娣还要倒贴给他钱。
应该说,王传宝所说的每人22平方也不是空穴来风,在很多所谓“数人头”的拆迁方案中,动迁组经常会有这样一种算法。但那仅是一种简单的粗略的计算方法,让被拆迁人有个直观的概念,可以了解自己全家大致可以得到多少补偿,并不是计算每个人应得份额以及分配的依据。在本案中,如果按照被告王传宝的计算方式,那意味着,所有的安置对象是平分拆迁补偿款的,四个兄弟姐妹作为产权共有人与其他非产权共有人所得的补偿是一样多的,房屋产权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体现。通常只有在公房拆迁补偿中,同住人的份额才是基本均等的,因为公房不存在房屋产权,而此处确是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私房。而且假设被拆迁的房屋被核定的面积较大,通常只会采用“数面积”的拆迁方案,因为根据面积已经能给所有人足够的补偿,同住人不符合居住困难的标准,就不会对其他人员给予额外的补偿。在此种情况下,产权人与非产权人所获得的补偿差别就更加明显了。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方的所有诉讼请求,证明张峥嵘律师对拆迁协议的理解以及分配方法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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