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纠纷 > 拆迁纠纷处理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
www.110.com 2010-09-03 15:26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十月九日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扩迁裁决程序,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拆迁裁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其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机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条 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中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为裁决当事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裁决范围: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二)被拆迁房屋已灭失的,但在拆迁期间因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致房屋灭失的除外;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四)裁决机关对补偿安置纠纷已作出裁决的。

  第六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管辖范围。

  第七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并向被申请人提交裁决申请书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申请裁决的请求等主要事项。

  第八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的,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房屋拆迁公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材料;

  (七)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的情况材料;

  (八)安置房屋情况材料;属于过渡安置的,还应提交周转房屋的情况材料。

  (九)房屋评估报告;

  (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的2次以上谈话记录;一方拒绝商谈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十一)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立案后,裁决机关应当日自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立案通知,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调解或裁决,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调解或者裁决,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裁决机关可作缺席裁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