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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废旧市场租户索赔456万
www.110.com 2010-07-05 09:16

  “合同没到期,强拆废旧市场就该赔!”

  “我方是业主,是拆自己土地上的东西。”

  “拆了我建的办公楼、铺面,我损失了就该赔450万。”

  “原告诉请的是国家赔偿,我方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2008年12月1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大法庭里,江南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屋村委乡亲们济聚一堂,在旁听一起拆迁引发的“民告官”案。

  不满拆迁,索赔456万元

  梁老板是江南区新屋村委人,他租赁新屋村委集体土地兴建废旧市场许多年了,当2007年废旧市场被拆除后,他一纸诉状将南宁市江南区政府、江南区建设局、江南街道办事处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3单位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要3单位和第三人新屋村委赔偿他的损失450多万元。

  梁老板请了个北京的律师作他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梁老板说,2007年7月26日下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城管执法监察大队等工作人员,来到江南区五一中路废旧钢材市场旁的办公室,在没有告知强行拆除房屋理由的情况下,先将废旧钢材市场44户经营户的电源切断,然后将自己建成长达两年零3个月之久的房屋强行拆除。在支付给44户租赁经营户每户2000元的搬迁费让经营户全部搬走后,同年9月21日,再次对自己的废旧市场门面和住房进行强行拆除。

  梁老板说,自己租新屋村委集体土地兴建废旧市场,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村委同意的,属合法取得,从1985年开始至今已长达22年,合同尚未到期,自己合法租赁经营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办公楼及废旧市场房屋门面被强行拆除,没有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给自己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561260元。

  梁老板请了3个证人到庭,这3个证人说看到了拆迁,看到了穿制服的人在场,看到了废旧市场办公楼里的东西被搬到空地上。

  为了让北京律师听得懂,审判长要求这3个证人尽量说普通话。

  拆除废旧市场是业主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当天,被告江南区政府、建设局、街道办事处都没有法定代表人到庭,只是代理人出庭。第三人新屋村委也请了代理人到庭应诉。

  3被告都说,废旧钢材市场的场地及场地上的非法建筑等附着物所有权属新屋村委会所有,梁老板没有就场地上的附着物主张权利的资格。2007年进行城乡清洁工程建设,治理“五乱”期间,新屋村委对其场地的非法建筑物进行拆除,其行为无可非议。拆除之时,江南区政府、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只是派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并没有参与拆除非法建筑。梁某要求江南区政府、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及新屋村委赔偿其所谓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江南区建设局指出,废旧市场上的建筑物均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属于非法乱搭乱盖的建筑物。在2007年治理“五乱”的过程中,新屋村委自行拆除场地上的非法建筑物,是响应政府的号召,对自己所有的非法建筑进行拆除的行为,包括梁某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干涉。

  江南街道办事处说,1999年12月梁老板与新屋村委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梁老板所建的铺面和经营的市场,若国家及南宁市、江南区依有关规定需要拆建或撤销时,必须无条件执行,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梁老板自负。由于场地上的建筑物是非法建筑且影响景观,根据自治区政府和南宁市政府关于治理“五乱”的规定,新屋村委拆除这些非法建筑物,梁老板依照约定应当“必须无条件执行,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梁老板自负。”

  新屋村委一再强调,废旧市场所有的房屋均属于村委所有,梁老板租赁期间对房屋只享有使用权并无处分权,村委给梁老板的是场地及附着物而非单纯出租土地。废旧市场上的房屋均是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非法建筑,周围环境很差,拆迁重建市场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村委在拆除废旧市场前,已经多次通知梁老板。此外,梁老板与村委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并没有认真履行合同,本身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新屋村委说,梁老板与新屋村委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新屋村委并非行政机关,梁老板要诉请国家赔偿,新屋村委就不该是赔偿主体。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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