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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权利质押担保合同
www.110.com 2010-07-13 14:35

中国农业银行权利质押担保合同
()农银权质字()第号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全称):(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______(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的《_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__________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权利质押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权利________(详见权利质押清单)作权利质押,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押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权利的净收人为准。
  第四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予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所获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 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凭证。
  5.质押权利价值有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当有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权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六条费用的承担
  质押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质押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交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权利届满日后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将质押权利变现受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押权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需登记生效的,则从办妥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________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凭证。
  5.质押权利价值有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当有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权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六条费用的承担
  质押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质押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交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权利届满日后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将质押权利变现受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押权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需登记生效的,则从办妥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________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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