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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
www.110.com 2010-07-13 10:43

  中国进出口银行:

  根据 公司(担保申请人名称)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开立保函的申请,贵行同意为担保申请人就

  项目(合同号: )开立以

  (受益人名称)为受益人的 保函。

  我公司, (公司名称),愿意就上述保函开立一事做 公司的反担保人,并承担一切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本反担保人特出具本反担保函,并郑重声明如下:

  1、本反担保人是 年 月,经 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号码: )的法人,并有足够的资产作为反担保保证,保证履行本反担保函所规定的义务。

  2、本反担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反担保最高金额为贵行开立的保函项下之本金

  (大写: )、应付利息、其它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之和。

  3、受益人径向贵行索赔时,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反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向担保申请人追偿。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以对外担保函规定币种或等值人民币清偿贵行保函项下的一切经济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

  4、当本反担保人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本反担保人授权贵行,从本反担保人开户银行的帐户中扣款,直至扣清全部款项。

  本反担保人开户银行

  帐号

  5、贵行依照本反担保函第4款规定所发生的行为,本反担保人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

  7、本反担保函是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反担保人,本反担保函所有条款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均不受影响,本反担保函继续有效。

  A. 担保申请人和本反担保人与其他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

  B. 担保申请人和本反担保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和破产、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产权变更等各种变化。

  C. 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D. 经担保申请人和贵行协商后,对保函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8、本反担保函自签发之日起,至保函到期后两年内有效。其间当担保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函有效期并经贵行同意时,本反担保函的效期自动相应延长。

  9、在履行本反担保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的,应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反担保函,由本反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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