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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侵权案给我启示
www.110.com 2010-07-19 16:13

  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时代,一名成熟的商事法官应当透过案件对纠纷折射出的商业问题进行整体思考,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一些新的司法手段、理念和技巧适当加以应用,才能在现行法律可操作性不足的情形下,把复杂、棘手的新类型案件办成让双方当事人信服的精品案。这是我在审理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后得到的切身体会。

  2008年8月10日,在某律师事务所网站网络源代码中出现分别为“”等的三行代码。Google便通过电子邮箱向该网站发出邮件进行通知,并在该网站链接上标明“该网站可能含有恶意软件,有可能会危害您的电脑”的字样。该所认为此举侵害其权益而将Google诉至法院,请求判令Google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并向其赔礼道歉。

  审理时,因双方均为诉讼能力较强的主体,结合案情我们进行了两点创新。首先,进行了电子邮件送达。为此专门制作了电子邮件送达运用规则和电子版地址确认书、传票等一系列电子文本,而后对法院指定邮箱进行了设置,确保当事人收到电子传票后有据可循。实际送达过程只用时5分钟,大大节省了法院成本,更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其次,为证明三行代码的性质,我们又组织商事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由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交叉询问,并回答了法官提出的问题,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持。当时,商事专家证人这种形式在我院也没有先例,为此,我们做了大量的前提性工作,诸如寻找合格资质的机构、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材料移送、收费标准制定等等。这次庭审非常成功,多家媒体也以首例商事专家证人为题进行了报道。

  在查阅大量关于搜索引擎功能、技术特点、企业核心价值、行业态势等资料并仔细分析后,我们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像Google这样的公司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社会公共职能,其对客户作出提示的实际意义确实存在,且其提示不构成有特定指向和目的的侵害,Google因为确实存在恶意代码而进行相应提示并无不当。最后法院驳回原告律所的诉讼请求。

  解决某些商事案件往往会涉及到对一个行业的整体性思考,这实际上是对商业价值的判断,是司法对经济的一种恰当引导和介入。而在这种处于审判前沿的领域,突破固有模式,在法制框架内对审判形式、理念、技能等方面进行有益的创新和探索,则是商事审判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这也是时代赋予商事审判乃至整个司法领域的必然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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