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电子商务法 > 电子商务法案例 >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郝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11986号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然,女,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中国政法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芳,女,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助理,住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8号-2。

    被告郝鹏,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36号。

    委托代理人胡钢,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国美公司)诉被告郝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然,被告郝鹏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美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连锁经营的全国知名企业,是第1097721号“GUOMEI及图”商标及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以“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已在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了30余家关联公司并设立了162家分支机构作为家用电器连锁销售卖场,全部以“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作为服务商标,“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已成为中国消费者家喻户晓的驰名品牌,“国美电器”商标已为生效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郝鹏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将与“GUOMEI及图”商标近似的拼音“guomei”及“国美电器”商标中的“国美”文字的拼音“guomei”作为网络域名申请注册,已构成对我公司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被告郝鹏对“guomei”商标、商号不享有任何权益,并没有注册、使用的任何正当理由,其在网站上明确标明的“此网址可转让、出租或发布广告”的内容证明被告郝鹏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是恶意抢注,其借依附于我公司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声誉,提高该网站的访问量,以实现其转让出租获得不当高额利益的目的,该行为淡化了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决: 1、认定第1097721号“GUOMEI及图”商标及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郝鹏赔偿原告国美公司经济损失24 000元;3、判令被告郝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