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黄民一(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应娟利,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嘉定市中山路25号。
委托代理人马乃东(系原告朋友),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嘉定市中山路25号。
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69-15室。
法定代表人邵亦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俊、王健,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原告应娟利与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娟利的委托代理人马乃东、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俊、王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娟利诉称:2004年10月,原告通过被告的网站竞拍由网名为“我想有个家1”的卖家提供的三星yp-520h型号的mp3。10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成交通知。原告随后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于卖家进行联系。10月22日,原告在嘉兴市农业银行向卖家“我想有个家1”汇付了1,092元的mp3货款。货款汇出后数日仍未收到mp3。11月3日,原告正式向被告传真了投诉书,请求被告帮助原告追回该笔货款。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传真了一份法律函,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然被告未作正面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交易的平台,在本案中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注册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被告的交易规则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被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付的货款2,184元。
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的是网络信息的交流平台,并不参与交易。原告在注册成为被告的用户前应仔细阅读注册协议并予以认可后,方能注册成为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网上以“一口价”的方式竞拍成功网上用户名为“我想有个家1”,网上姓名为张旭的卖家提供的mp3,但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卖家联系后,实际是以156元成交的,且原告在获悉卖家的银行户名为何金海而非张旭时仍将货款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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