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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集聘科技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05号


    原告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51号燕园资源大厦810、8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钧,男,汉族,1975年5月11日出生,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新族大厦11层。

    被告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万泰北海大厦自然层10层1109房间。

    法定代表人唐桉,总经理。

    被告唐桉,男,汉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321公寓404号。

    被告郭绍波,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原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小区4区10号楼802室。

    被告靳丽娟,女,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笔杆胡同2号。

    被告牛文芳,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原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甲17号人才服务中心20020801号。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培红,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公司)与被告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刘钧,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培红以及被告唐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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