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冀民三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对外供应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向东,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丽云,河北秦皇岛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大伟,男,1937年7月19日生,蒙古族,退休记者,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迎春里38栋2号。
委托代理人:赵树森,中国秦皇岛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市对外供应总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公司)为与罗大伟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秦知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10月2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向东、陈丽云,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树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8日,供应公司与秦皇岛市创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签订了《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约定由网络公司为供应公司提供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采用共享服务器主机资源技术的万维网(Worid Wide Web)服务器,以及国际域名注册、互联网站网页制作、上传服务及其它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服务,推广网址是,标题为供应公司。网络公司按约定为供应公司在互联网上制作了标题为供应公司单位名称的网页。2003年12月,罗大伟在互联网上浏览该网页时发现该网页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拍摄的《燕塞湖》、《燕塞湖索道》、《孟姜女庙》三副摄影作品。同月12日,罗大伟委托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对供应公司网页上登载其三副照片的事实予以了公证。随后罗大伟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就此事与供应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直到2004年2月,供应公司才将上述三副摄影作品从其网页上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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