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电子商务法 > 电子商务法案例 >
贺冰诉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名誉侵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海民初字第2172号


    原告贺冰(网络用名STOP),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一轻局职工大学教师,住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注:现就职于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梁冶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鸿,男,赢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住单位宿舍。

    原告贺冰与被告赢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赢海威公司)侵害名誉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冰诉称,我是被告的用户,以STOP为用户名。1997年5月19日,被告在“赢海威时空”的“广而告之”电子论坛中发表了《STOP与赢海威》一文。该文捏造和歪曲事实,恶意丑化了我的个人形象,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在“赢海威时空”电子网络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赢海威公司辩称,此文的发表是有一定的历史背景。由于原告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系列针对打人事件和信用点事件的文章,为了澄清事实,我们才发表了《STOP与赢海威》一文,该文客观地反映了事实真相。我们认为,在网络论坛中任何人都可以发表文章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因此,我们发表文章也是正常的事情。该文并未侵害原告之名誉,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