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吴永安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科龙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取得了“KELON”商标专用权。 1997年下半年,科龙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以“KEL0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由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后又借此向科龙公司索要所谓域名补偿费,诈取非法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KELON”域名。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 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
1. 确认被告注册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
2. 判令被告停止以CNNIC域名方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3. 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吴永安未进行答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吴永安曾信函告之:要求科龙公司补偿其域名注册费2000元,首年度运行费300元,愿放弃“KELON”域名的使用权。经法庭询问,科龙公司拒绝吴永安的要求。 1999年3月6日,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吴永安再次信函告之一审法院:其已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注册的“kelon.com.cn”域名,并寄回了注册证书。经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查询,永安制衣厂注册“KELON”域名的网页自注册之日起至诉讼时止一直为空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已于1999年3月25日完成永翔衣厂“kelon.com.cn”域名的注销工作。 1999年3月29日,科龙公司已获得“kelon.com.cn”域名。科龙公司以被告吴永安自动停止了侵权行为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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