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全球电子商务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www.110.com 2010-07-19 16:19
全球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随着EDI的发展,特别是INTERNET的迅速普及而迅速发展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全新的国际贸易形式。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日益广泛应用在简化、便利贸易流程从而给跨国交易当事人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却由于现有法律框架固有的相对滞后性使其固有作用的充分发挥不得不打上一些折扣。现在各国政府和相关的国际组织正在酝酿制订全方位的面向21世纪全球商贸发展的电子商务整体框架,其中将不乏诸如网上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安全性的立法、统一技术标准立法等一些全新的课题。本文只着重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一传统领域如何应对全球电子商务浪潮。文章首先围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一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最为广泛接受的统一法公约,讨论电子商务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影响。同时鉴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可能涵盖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而且有时候由于当事人对国内法的选择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该公约的不适用,文章也将结合相关国际立法潮流探讨相关国家和地区对合同中电子商务的态度。最后,本文也将对我国新生效的统一合同法相关立法条文予以必要的评析。
一、全球电子商务的形式及《公约》的地位
全球电子商务不仅包括较为传统的电传、传真,更包括先进的EDI和电子邮件,尤其是后两者更是代表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最新潮流和方向。EDI是指企业之间或交易方之间使用一种商定的标准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方式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1]
在EDI系统里,依EDI传送信息而处理物品或服务交易的当事人称EDI交易当事人;对EDI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通讯处理DATABASE信息处理业务者为第三方的服务提供者,它有时并不是交易当事人。而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则是通过收发电子邮件的方式,由收件人随时调取、阅读传送到其计算机“电子邮箱”中的邮件,从而达到在当事人之间迅速传递信息的效果。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使用信笺和电报方式进行国际间商业往来的最大区别当事人间时空差距大大的缩小了,信息可以迅速有效地在跨过当事人间流转。尤其是采用EDI和电子邮件方式时计算机可以自动读取数据内容并自动对数据文件回复,甚至在有自动审单判断功能的EDI交易方式中整个过程都不需要人工的介入。[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自1980年签署,1988年生效以来成为世界上广泛采用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法公约。它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为目标,照顾到了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规则,成功地统一了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关于合同订立和因该合同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则。目前该公约的53个缔约国已经基本上涵盖了主要的贸易大国,该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的作用也就可见一斑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该公约在全球电子商务新形式下的继续可行性作一探讨,以使其作用得以更充分得发挥。
二、《公约》对全球电子商务的兼容
“合同是缔约人意思一致的表示”已经得到各国的认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就离不开跨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传递,也就是有关要约或承诺信息的流转,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该承载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信息何时、在何地生效从而产生拘束力。传统大陆法和英美法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摊信息传递过程中可能遗失和破坏风险的方法,而《公约》则在平衡法系间冲突差异基础上基本采用了送达生效的原则。《公约》第24条对送达一词作了如下界定:“为本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其他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一、全球电子商务的形式及《公约》的地位
全球电子商务不仅包括较为传统的电传、传真,更包括先进的EDI和电子邮件,尤其是后两者更是代表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最新潮流和方向。EDI是指企业之间或交易方之间使用一种商定的标准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方式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1]
在EDI系统里,依EDI传送信息而处理物品或服务交易的当事人称EDI交易当事人;对EDI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通讯处理DATABASE信息处理业务者为第三方的服务提供者,它有时并不是交易当事人。而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则是通过收发电子邮件的方式,由收件人随时调取、阅读传送到其计算机“电子邮箱”中的邮件,从而达到在当事人之间迅速传递信息的效果。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使用信笺和电报方式进行国际间商业往来的最大区别当事人间时空差距大大的缩小了,信息可以迅速有效地在跨过当事人间流转。尤其是采用EDI和电子邮件方式时计算机可以自动读取数据内容并自动对数据文件回复,甚至在有自动审单判断功能的EDI交易方式中整个过程都不需要人工的介入。[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自1980年签署,1988年生效以来成为世界上广泛采用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法公约。它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为目标,照顾到了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规则,成功地统一了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关于合同订立和因该合同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则。目前该公约的53个缔约国已经基本上涵盖了主要的贸易大国,该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的作用也就可见一斑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该公约在全球电子商务新形式下的继续可行性作一探讨,以使其作用得以更充分得发挥。
二、《公约》对全球电子商务的兼容
“合同是缔约人意思一致的表示”已经得到各国的认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就离不开跨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传递,也就是有关要约或承诺信息的流转,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该承载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信息何时、在何地生效从而产生拘束力。传统大陆法和英美法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摊信息传递过程中可能遗失和破坏风险的方法,而《公约》则在平衡法系间冲突差异基础上基本采用了送达生效的原则。《公约》第24条对送达一词作了如下界定:“为本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其他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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