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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网络侵权案件之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19 16:12

  【内容提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涉及网络的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了,地域管辖制度首当其冲地受到了挑战和冲击。

  首先,本文列举了计算机网络的五个特点。其次,结合上述特点,分析了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传统理论,将重点落实在特殊地域管辖制度上,主要是研究了“侵权行为地”这一联结点的问题。结论是:以“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联结点时,应以上载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第一顺序,以传播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第二顺序;以“侵权行为结果地”作为联结点时,应以“收敛”的联结点作为第一顺序,将“发散”的联结点作为第二顺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标准。最后,本文以上述原则为指导,对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评价,并对今后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一、引 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用户数量迅速增长,网上信息量“爆炸”式地膨胀。1计算机网络已经日益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产生了一个新兴的产业——IT产业(即信息产业),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革命。计算机网络为人类社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近乎无限的商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凡是有利益存在之处就几乎必定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利益的冲突产生纠纷,诉讼便是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和最终的途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1998年至今,短短的四年时间里,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民事诉讼案件就“从无到有,由少变多”地迅速发展了起来。2

  这种新类型案件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和挑战,引发了各界有识之士的广泛兴趣和热烈讨论,但在这些研究中,也呈现出一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当然,笔者承认,上述问题主要是实体问题,自然应当主要由实体法(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专家、学者进行研究,但是,这类案件中有关诉讼法的新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它们的研究也是不可或缺的。

  笔者在这里所说的“新问题”,实际上并不是指在非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不存在,只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才首次出现的问题;而是指由于计算机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在非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已经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问题,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出现了难以解释的情况或难以克服的障碍,笔者认为,其中比较突出的应当是诉讼管辖问题和电子证据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针对计算机网络的特点,梳理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理论,分析上述理论对于该环境应用的效果,归纳出一些适用于该环境的地域管辖原则,为我国未来的立法提出建议。

  二、计算机网络的特点

  要想研究涉及计算机网络的侵权案件,首先必须研究计算机网络的特点。

  计算机网络环境被人们形象地称为“虚拟世界”、“网络空间(Cyberspace)”,它具有“互联性”这一本质特征,以此为基础,计算机网络还具有其他一些特点。

  (1)计算机网络具有广泛联结、任意联结的特点

  计算机网络遍布全世界,无论采取何种连接方式,3只要上了网,就成为计算机网络上的一个终端,并可以同网络上的任何一个其他终端相连接。

  (2)计算机网络具有无中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从历史起源考察,计算机网络发端于美国国防部的ARPANET计划,其设计目的就是为了使美国在遭受苏联的核攻击后仍能保留主要信息,故采用了无中心、不封闭的结构。信息传播过程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其中,“信源”是信息的发布者,即上载者;“信宿”是信息的接收者,即最终用户。在传统的信息传播过程中,对信源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通常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机构,采用的是有中心的结构。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对信源的资格并无特殊限制,任何一个上网者都可以成为信源,

  (3)计算机网络具有信息容量巨大和信息种类丰富的特点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产生和发展,几乎所有原先以传统介质为载体的信息都在日益“数字化”,并被上载到网络上广泛传播,我们甚至可以说,整个世界正在被日益“网络化”。计算机网络所容纳的信息量巨大,以至于人们创造出“海量”这一词语加以描述,网络数据库就是典型的例子。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信息在种类方面也与传统形式有着根本的区别。传统形式的信息往往是单一种类的,可分为文字、图形、声音、图像等,而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则常常是一个文件包含了多种形式,形成了多媒体这一新的形式。

  (4)计算机网络具有信息传播“交互性”的特点

  如前所述,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基本上是从信源到信宿的单向方式,一般来说,信宿只能“被动”地接收信源传播的信息。而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信宿却可以“主动”地向信宿传递信息,要求信宿根据自己的要求提供信息。

  (5)计算机网络具有信息传播“阶段性”的特点

  实际上,任何信息传播都是一个过程,笔者这里所强调的这一特点是指,由于计算机网络信息传播过程在技术上可分为截然不同几个阶段,处于不同阶段的主体对于完成信息传播整体过程的贡献不同,他们的权利义务也因此不同,应当分别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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