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对我国企业的恶意并购及其规制策略(4)
www.110.com 2010-07-24 13:38
目前刑法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侧重点为侵犯,而不是流失,对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来说,针对性不强。可以考虑在刑法中设立侵占、流失无形资产罪,以加大力度,制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四)并购法
在并购法中规定并购的审批制度、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评估、职工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外资的缴付等一系列的问题。
并建立确认无效制度,即对于非法并购或审批不当的并购,依法否认其并购结果,确认并购无效,将其恢复到并购前的状态。确认的权利应当赋予人民法院,由其根据被并购企业的原股东、投资人以及国家主管机关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认定并购违法的,应予以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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