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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3:38

  「律师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许光玉、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林一华律师认为:第一,本案所涉提单中的首要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提单项下的纠纷只能适用美 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该首要条款同时存在选择适用海牙规则的情况,因此该约定不明确、不确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总统轮船公司称记名 提单无需收回正本提单即可放货,但没有证据表明其无单放货行为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 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显然,记名、指示、空白抬头提单都是货物的交接法律依据。根据航运习惯,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是一种默示的保证,记名提单也不能 例外。总统轮船公司应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第三,记名提单和其他提单一样,是货物的收据,是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的证明。二者唯一区别是提单的转让方 式不同。如果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其认定的记名收货人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在收货人特定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必要签发提单。回顾海运发展的历史,提单是经历了 艰难的历程,经过千万次纠纷才形成现在几种形式的。承运人是运输中货物的保管人,凭提单交付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发货人权益的根本措施。总统轮船 公司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的非法行为,造成了菲达电器厂的损失,恳请判令总统轮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以保障良好的航运秩序不受破坏。

  二、被告律师的代理词

  被告委托代理人、广东省深圳市信达律师事务所靳庆军、林彬律师认为:第一,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所涉两份提单背面的首要条款均约定适用美国法,该条款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对合同适用的法 律作出了明确选择,因此,美国法为该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准据法。第二,记名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特性。所谓记名提单,是在提单上指定收货人名称 的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记名提单的签发通常为以下几种情况:①托运人为自己托运的货物;②买方已付清货款,不以付款为提交提单的条件;③托运人的 货物是贵重物品、展览品或援外物资。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得背书转让。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和《联邦提单法》(Federal Bills of Lading Act,又称《波默兰法案》Pomerene Act)明确规定,经记名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可以向其交付货物。“根据本法第90-92节的规定,承运人有理由将货物交付给……(b)记 名提单上载明为该批货物的收货人”(49U.S.C.§89(b))根据美国法律,记名提单的交货不以提单正本为依据。第三,总统轮船公司已依法将货物交 予收货人。本案所涉两份提单的收货人均为艺明公司,提单项下货物分两批于1993年8月26日和9月2日到达新加坡。9月16日和17日,收货人以书面形 式分别授权其陆路承运人提货。总统轮船公司按照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和提单约定的美国法的有关规定,在查证和确认收货人身份后,交付了货物,已经适当履行了 运输合同项下义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第四,由于托运人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按照菲达电器厂和艺明公司的协议,艺 明公司应当在3日内付款。在收货人拒付货款违约后,菲达电器厂没有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如通知总统轮船公司扣留货物等,却只是盼望收货人有朝一日会自愿付 款。本案纠纷是菲达电器厂可能不甚了解记名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特性而选用记名提单方式进行运输的结果,也可能是总统轮船公司对收货人履约资信 情况缺乏了解并且在收货人违约后持放任态度的结果。无论如何,都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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