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1020号
原告金边焗油有限公司(KAM PIN PAINT WORKS LTD.),住所地香港九龙官塘伟业街116号5字楼。
法定代表人刘达邦,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院15楼。
法定代表人周加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军,北京金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金边焗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边焗油公司)诉被告北京金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粤装饰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边焗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军,被告金粤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边焗油公司诉称,金边焗油公司分别于1995年11月10日, 1997年9月6日、1997年10月2日、1997年11月6日与被告金粤装饰 公司签订了4份喷涂加工合同。后金边焗油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被告金粤装饰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承诺,至今仍欠金边焗油公司合同款项 2651 260.89元港币。金边焗油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金粤装饰公司偿付欠款2 651 260.89元港币及自每份合同项 下约定的时间起,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偿付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金粤装饰公司辩称,1、原告金边焗油公司陈述欠 款数额基本成立,但需要核实。有些欠款系前任总经理任职期间所为,有些问题无法查清。2、班广生及杨爱红所签确认书不能完全成立。班广生签字时已不是我公 司负责人,而杨爱红签字时只是对付款金额进行的确认,并且是在班广生签字后认为应该是这种情况,并未对全部的数据进行核对。3、原告金边焗油公司主张计付 利息的时间不能成立,因为在实际履行中原告金边焗油公司的行为可视为对原合同付款条款的修订。4、合同金额与实际履行金额不一致,有些没有合同,原告所主 张的欠款金额不充分。5、付款间隔时间超过两年后的付款及确认书并不能自动延续已丧失的诉讼时效,对这些欠款原告已无权主张。原告金边焗油公司明确表示要 求付款的意思表示的时间从目前证据看,只有确认书的证据时间为2001年9月3日。6、被告金粤装饰公司的李常海、于军的借款因为没有证据不能成立。并且 原告金边焗油公司北京办事处欠被告金粤装饰公司借款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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