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状告新航空公司案终审宣判(3)
www.110.com 2010-07-24 13:40
记者:本案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杨慧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该案新 航收取陈钢的护照、机票等行为发生在香港登机前,途经新加坡到马尔代夫直至返回我国广东省深圳市。因此,香港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我国深圳是侵权结果发生 地。当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不一致时,法院有权选择。该案一审法院已经选择适用了侵权结果所在地的我国法律,那么该案就不适用香港地区 法律,更不可能像新航所称的适用马尔代夫的法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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