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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3)
www.110.com 2010-07-24 13:40

  2.发展中国家成员与所有成员一样,首次实施保障措施的最长时间可以为4年。发展中国家可以延长实施这些措施最多达6年,而发达国家的实施期只能延长4年。  

  3.一般来说,自《WTO协议》生效后实施的,且实施已超过180天的保障措施,在原实施保障措施期限相等的时限内,不得再次实施,“非适用期”至少为两年。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经过等于原实施保障措施期限一年半的期限后,即可以再次实施保障措施,但“非适用期”仍应至少为两年。例如,发展中国家实施已达5年的保障措施可以在两年半后再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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