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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2)
www.110.com 2010-07-24 13:40

  二、案例分析

  1、识别问题

  本案中,原告博库公司与作家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而且,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在未经版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授权下,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26篇作品提供给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博库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基于此,本案应被识别为侵权,即侵犯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2、管辖权问题

  本案涉及到三个法域,即美国、香港和中国大陆,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是否拥有管辖权?依据又何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讯能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因此,北京中院获得对此案的管辖权是没有什么异议的。

  3、法律适用问题

  (1)有无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本案涉及的并非著作权保护问题,而是邻接权保护问题。著作权人周洁茹并未提出著作权侵权诉讼,本案的原告是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专有使用权人,涉及的是侵犯专有使用权问题。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这也是邻接权的一种。 本案中的涉及的是在网络环境下对邻接权的保护。涉及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71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1974年《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1994年的TRIPs和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其中,只有WPPT涉及到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所引起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但是,该条约只涉及两种受益人的知识产权问题:①表演者(演员、歌唱家、音乐家等);②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将声音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而本案涉及的文学作品专有使用权的保护不属于WPPT的调整范围。所以,虽然尚未查明美国、香港、中国大陆是否是上述公约的缔约方,但仍可以排除国际条约在本案的适用。

  (2)我国冲突法的规定

  本案认定为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法,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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