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国际法案例 > 其它国际法案例 >
对一起股东诉讼案的评析(3)
www.110.com 2010-07-24 13:40

  其四,本案准予撤诉并不意味着法院拒绝以司法权救济权利受损者,也并非对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的行为持支持态度,而是要求小股东依法行使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利。

  本案涉及大股东把持公司控制权,拒不行使抵押追偿权利,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诉讼救济问题。这类案件的处理,包括中小股东如何起诉、其权利依据是什么等,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内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本案应由省电子公司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理论界探讨颇多,通说对这一公司法上的制度创新持肯定态度,人民法院也已出现依股东代表诉讼理论作出的相关判例。笔者认为,本案应由省电子公司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被告应当是某市电子公司,第三人是工贸公司,查明侵权事实后,所判利益应归第三人。

  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驳回起诉,笔者不同意该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中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可驳回起诉。本案中工贸公司起诉,在主体上确不适格,但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其代表公司的权力,请求撤销案件,是主动阻止无权代理继续及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虽法院最终可能驳回起诉,但其能主动终止诉讼,防止诉讼风险,确无必要等待法院作出不确定的裁判。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要审查撤诉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应依法准予撤诉,没有必要依审判权驳回起诉。况且,本案属于贸易公司的两股东权利之争,股东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必须是在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的前提下,也就是说,股东应该首先征求公司的意见,这就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批复,非控制企业的小股东可以在合营企业董事会不作起诉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起诉。该批复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须经董事会先行决议,体现了“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按此原则,省电子公司提起诉讼在公司并未形成内部决议(虽结果可想而知),因而本案的提起尚不具备前提条件,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允许撤诉将使自己处于较为超脱的地位,不过分介入公司内部事务,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准予某市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撤回起诉,省电子公司可另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