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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诉人保广东省分公司承担被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案  情

    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199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接受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下称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德跃”轮保险单。保单中载明:船名“德跃”,总吨3356吨,保险价值550万美元,保险金额550万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1994年1月1日0时至1994年12月31日24时共12个月,绝对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5000美元。当事人双方就“德跃”轮投保事宜无特别约定。救捞局于1993年12月31日、1994年1月13日要求保险公司删除船舶保险条款中海运条款第(一)、(二)项(一审中救捞局未提供出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应批单)。救捞局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无加付保费。

    船舶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船舶保险条款中责任范围项下一切险一栏中规定:“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救捞局要求删除的船舶保险条款中海运条款规定:“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1)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2)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德跃”轮于1994年6月6日在奉命前往上川岛附近护航途中接到救捞局的通知,掉头前往香港拖“滨海三○八”半潜式驳船。7月某日2时零2分,在塔石角附近锚泊的“德跃”轮接到“滨海三○八”驳船的通知,由于风浪较大,该轮有点移锚,要求将其拖离香港水域。经香港海事处同意,“德跃”轮于4时45分拖带“滨海三○八”驳船启航。5时30分,“滨海三○八”驳船左、右偏荡严重,“德跃”轮与“滨海三○八”驳船联系不上。6时23分,“德跃”轮船位22°28.41′N、113°51.75′E,“滨海三○八”驳船艏部触碰锚泊于赤湾锚地的“澜沧江”轮右艏部,致使“澜沧江”轮受损,“澜沧江”轮的所有人因此向救捞局索赔损失1605696.20元。事故发生后,救捞局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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