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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事强制令强制被申请人依提单向其签发提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申请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TEC LINE(QINGDAO) LTD(纪星航运青岛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TEC LINE(QINGDAO) LTD (纪星航运青岛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运得嘉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拒不提交提单号为501560—003的相应提货单,使之无法报关提货,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签发提货单。申请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供了有效担保。

    [审查]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责令被申请人TECLINE(QINGDAO)LTD(纪星航运青岛有限公司)在2000年12月11日之前向申请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签发提货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

    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没有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也没有提出异议。被申请人TECLINE(QINGDAO)LTD(纪星航运青岛有限公司)在接到裁定书后立即向申请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  司签发了提货单。

    [评析]

    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规定了海事强制令制度。所谓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海事强制令借鉴了英联邦国家采用的“玛瑞瓦禁令”的主要形式,其实质属于行为保全,即保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而不是物,这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形成丁区别。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财产保全制度,保全的对象仅限于有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这一制度在面对托运人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承运人请求收货人提货、出租人请求承租人返还船舶等情况时无法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海事强制令制度则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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