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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清、陈灵岳诉三井欧东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原告:林德清、陈灵岳

  被告:三井欧东船务有限公司MOL EURO-ORIENT SHIPPING SA

  [案情]

  1998年10月13日2000时,原告所属的“浙岭渔4616”(以下简称A船)、“浙岭渔4602”(以下简称B船)对船从温岭港驶出,10月14日0100时到达211海区6小区下网,两船平行由北向南进行拖网作业。被告所属的“多瑙河” ——‘DANUBE’轮( 以下简称D轮)于1998年10月10日,轻载(艏吃水7.12米、艉吃水8.90米)从新加坡出发驶往上海,10月14日途经该水域,保持航向019°、航速21节航行。0500时许,海面起雾,能见度约100米,渔船开始起网。此时,A船与D轮相距约5海里,两船航行灯都正常工作。D轮自动鸣放雾号,以21节速度航行。0515时,在北纬28°14′48″、东经122°23′41″处, D轮右舷擦碰A船右舷。碰撞前,两船均未发现对方来船,也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A船受到撞击船上5名船员当即落水,另有3名船员因船体大幅度左倾亦相继落水,船艏扭曲、凹陷,驾驶台严重变形,船舯、船艉右舷及油柜被撞破裂,渔舱、机舱和油柜涌入海水,D轮右舷外表面的油漆被大量刮落,部分油漆片散落在A船船上。对船B船(碰撞时两船相距约200米)边向出事的A船靠近,边发出呼救信号,而D轮既未停车察看事故情况,亦未对落水船员进行施救,仍以21节速度驶离碰撞现场。在附近进行捕鱼作业的“浙岭渔4605-4606”对船收到呼救信号后,立即斩断拖网的钢丝绳,快速赶到事故现场来救助。经过五个多小时的抢救,落水的8名船员有7名被救上船舶,另一船员失踪。A船被扶正后,由B船、“浙岭渔4605”两船夹带缓速返港并在温岭市松门中心船舶修造厂上排修理。“浙岭渔4606”船继续在出事海域搜寻落水的江忠友未果而无奈返航。

  1998年10月15日,温岭市渔船检验站对已在温岭市松门中心船舶修造厂上排修理的A船的受损情况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鉴定书,确定了碰撞受损的修理项目。1998年11月10日,因渔汛期生产需要临时修理结束,经温岭市渔船检验站检验,临时修理合格,但船艏升高甲板、右舷舷墙、右舷船艉及驾驶台尚需后续修理。两船碰撞造成原告方经济损失分别为,A船临时修理费人民币192525元、后续修理人民币28242.25元,柴油损失人民币20700元,冰损失人民币4500元,鱼箱损失人民币7500元,网具损失人民币19800元,渔捞损失人民币120000元,施救费用人民币25000元,船上个人财产损失人民币470元,船舶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支出人民币19700元,7名落水船员安抚费人民币14000元。另外,原告方为解决本起船舶碰撞纠纷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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