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翠等诉于维涛潜水作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原告:李淑翠,女,37岁,住乳山市海阳所镇后池源村。
原告:宋丹丹,女,15岁,系原告李淑翠之长女。
原告:宋苗苗,女,8岁,系原告李淑翠之次女。
被告:于维涛,男,住乳山市乳山口镇旗杆石村,“鲁乳渔4051”号船船主。
原告李淑翠之夫宋世波,生前受聘于“鲁乳渔4096”号船(船长于湖庆)任船员,具备一定的潜水作业技能,自备有潜水服等潜水作业用具,但未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潜水作业适任(资格)证书。1997年5月16日,宋世波所在的“鲁乳渔4096”号船出海作业返回乳山市乳山口渔港,停泊在该港的冰桥西部。翌日上午,宋世波给“鲁乳渔4096”号船割完“摆”(将缠绕在船舶推进器上的鱼网等影响船舶航行的缠绕物用刀子等清除掉)后,经“鲁乳渔4237”号船于福胜(住乳山市乳山口镇旗杆石村)介绍,同意为被告于维涛所属的“鲁乳渔4051”号船割“摆”,报酬人民币100元整。当时“鲁乳渔4051”号船与其他5艘渔船南北并排停泊在乳山口渔港冰桥西面接近油码头处,头东尾西:“鲁乳渔4051”号船位于自北向南数的第4个,系泊(绑)在“鲁乳渔4237”号船上。被告于维涛与宋世波谈妥报酬等事项后,即将宋世波领到自己船上由其准备割摆作业。宋世波令该船上的人将停泊在该船南面的两艘渔船的缆绳松开,尔后用长棍将其往外撑了撑,腾出一定空间,然后在“鲁乳渔4051”号船的后柱子上系了一根绳子,以供其潜水作业时休息之用。这些工作做完后,宋世波即身着自制的挂有铅块以增加重量的潜水服,并在腰间又缠绕了3道12毫米粗的铁链子以进一步增加重量,潜入海中着手为“鲁乳渔4051”号船割摆。但宋世波入水后一分多钟仍未上来,在场的人即感到有些意外。被告等人则急忙将“鲁乳渔4051”号船两边的船向外大撑了一下,结果还是见不到宋世波。被告等又请当时在场的水性较好的“鲁乳渔4164”号船的船员于广东下水找宋世波,结果仍未找到。被告等又把附近的渔船全部撑出去后用网拖(打捞),亦未“拖”着宋世波。最后使用船上的小锚拖,才将早已死亡的宋世波打捞上来。事后,被告向当地的主管行政机关提交了相应的海事报告,向原告支付了当时谈妥的应付给宋世波的100元钱的报酬,为安葬死者购置了相应的衣物等。
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死亡补偿费等,故于1997年8月向青岛海事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违背起码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将需割摆的船只单独撑出作业,而是在数只船的排列之中进行作业,致使宋世波在船下水中排除故障后无法回归水面而死亡。请求被告赔偿宋世波的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82372.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李淑翠,女,37岁,住乳山市海阳所镇后池源村。
原告:宋丹丹,女,15岁,系原告李淑翠之长女。
原告:宋苗苗,女,8岁,系原告李淑翠之次女。
被告:于维涛,男,住乳山市乳山口镇旗杆石村,“鲁乳渔4051”号船船主。
原告李淑翠之夫宋世波,生前受聘于“鲁乳渔4096”号船(船长于湖庆)任船员,具备一定的潜水作业技能,自备有潜水服等潜水作业用具,但未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潜水作业适任(资格)证书。1997年5月16日,宋世波所在的“鲁乳渔4096”号船出海作业返回乳山市乳山口渔港,停泊在该港的冰桥西部。翌日上午,宋世波给“鲁乳渔4096”号船割完“摆”(将缠绕在船舶推进器上的鱼网等影响船舶航行的缠绕物用刀子等清除掉)后,经“鲁乳渔4237”号船于福胜(住乳山市乳山口镇旗杆石村)介绍,同意为被告于维涛所属的“鲁乳渔4051”号船割“摆”,报酬人民币100元整。当时“鲁乳渔4051”号船与其他5艘渔船南北并排停泊在乳山口渔港冰桥西面接近油码头处,头东尾西:“鲁乳渔4051”号船位于自北向南数的第4个,系泊(绑)在“鲁乳渔4237”号船上。被告于维涛与宋世波谈妥报酬等事项后,即将宋世波领到自己船上由其准备割摆作业。宋世波令该船上的人将停泊在该船南面的两艘渔船的缆绳松开,尔后用长棍将其往外撑了撑,腾出一定空间,然后在“鲁乳渔4051”号船的后柱子上系了一根绳子,以供其潜水作业时休息之用。这些工作做完后,宋世波即身着自制的挂有铅块以增加重量的潜水服,并在腰间又缠绕了3道12毫米粗的铁链子以进一步增加重量,潜入海中着手为“鲁乳渔4051”号船割摆。但宋世波入水后一分多钟仍未上来,在场的人即感到有些意外。被告等人则急忙将“鲁乳渔4051”号船两边的船向外大撑了一下,结果还是见不到宋世波。被告等又请当时在场的水性较好的“鲁乳渔4164”号船的船员于广东下水找宋世波,结果仍未找到。被告等又把附近的渔船全部撑出去后用网拖(打捞),亦未“拖”着宋世波。最后使用船上的小锚拖,才将早已死亡的宋世波打捞上来。事后,被告向当地的主管行政机关提交了相应的海事报告,向原告支付了当时谈妥的应付给宋世波的100元钱的报酬,为安葬死者购置了相应的衣物等。
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死亡补偿费等,故于1997年8月向青岛海事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违背起码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将需割摆的船只单独撑出作业,而是在数只船的排列之中进行作业,致使宋世波在船下水中排除故障后无法回归水面而死亡。请求被告赔偿宋世波的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82372.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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