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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盛华水产集团公司诉天津航道局等水域污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原告:日照市盛华水产集团公司被告:天津航道局被告:日照港务局1991年1月,石臼港务局作出《石臼港总体布局规划》,并报送有关单位。交通部、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1月4日以(91)交计字74号文件,作出《关于〈石臼港总体布局规划〉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自批复下达之日起,在石臼港港界范围内不得再建与规划的港口功能无关的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必须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需经港务局同意,签订必要的协议文件,港口发展建设时需拆除的,应无条件拆迁。对石臼港港界范围外的岸线由日照市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实施。属港区范围的,授权石臼港务局监督执行。

  石臼港务局后更名为日照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

  1993年4月15日,日照市水产局和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日照港务局作为乙方,日照市土地管理局作为中间方签订了《关于对日照港务局规划的中、西港区范围内的海带田养殖区搬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确定,为切实解决好日照港规划的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海带田(包括海参、扇贝、贻贝、石花菜等养殖物)养殖区搬迁补偿问题,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双方就日照港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海带田搬迁补偿达成如下协议:甲方需搬迁规划的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的海带田养殖区,经双方核定共2000亩,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共计1400万元,分三次付清:1993年4月30日前付400万元,1993年8月31日前付500万元,其余500万元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自本协议签订后,海带田开始搬迁,整个搬迁工作,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毕。乙方在施工期间,甲方在上述海区范围内尚未搬迁的海带田,如因施工造成损害,乙方不再给予赔偿。

  日照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15日作出的(11)号《关于日照港中、西港区规划范围内的海带田养殖区搬迁补偿问题的纪要》对上述协议作了记载。

  此后,港务局分别于1993年4月30日和8月31日支付了搬迁补偿费400万元和500万元。海带田也开始搬迁。但海带田未如期搬迁完,其余500万元搬迁补偿费也未如期付清。

  1998年4月2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日照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8]第9号《关于日照港港口建设协调会议纪要》。该纪要述明,海上养殖区的拆迁界限:以东海育苗厂南150米向东平行坐标线至东港区码头连线为拆迁界限,界限以北部分,所有养殖设施必须于5月底前拆除。港口航道中心线两侧各215米的水域,以及航道口门处至锚地之间的养殖设施和渔网,均需于5月底前拆除。对今后因清理航道可能造成的航道边缘海水污染,由石臼街道办事处、日照开发区负责,分别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不得要求另行赔偿。原遗留的拆迁费500万元由日照港务局分两期付给市政府,4月底前付250万元,待市政府于5月底前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将另外250万元付清。本纪要确定的拆迁及遗留拆迁费支付,各有关方已如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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