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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诉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原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地址:北京市二里沟进口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福麟,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六街。

  法定代表人:陶南祥,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化工进出口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钱熊,总经理。

  1989年12月30日,一批由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石化公司)托运的危险货物环氧氯丙烷32只集装箱计2,560桶,在装货港青岛港装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总公司)期租的全集装箱船“德克萨斯星(StarDexas)”轮。该32箱环氧氯丙烷积载于“德克萨斯星”轮的第二舱内,目的港为荷兰鹿特丹港。外运总公司出具的提单号为W01-267.齐鲁石化公司负责环氧氯丙烷的包装、集装箱装箱、铅封,并负责申请出口商品检验等事项。每只集装箱装有八十桶环氧氯丙烷,铁桶分上下两层积载于集装箱内。“德克萨斯星”轮驶离青岛港后,在上海港加载了一批由上海市化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化工公司)托运的危险货物乐果,共三只集装箱计720桶。该三箱乐果也积载于“德克萨斯星”轮的第二舱,目的港是德国汉堡港。外运总公司出具的提单号为CS2039416683和CS2049416682.上海化工公司负责乐果的包装、集装箱装箱、铅封,并负责申请出口商品检验、出口报关等事宜。每只集装箱装有240桶乐果,铁桶分上下两层积载于集装箱内。“德克萨斯星”轮离开上海港,在香港至新加坡的航行途中,船上值班人员发觉第二舱有化学气体泄漏。该轮抵达新加坡时,该船的船东委托化学检验师登轮对第二舱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该舱泄漏的化学气体为环氧氯丙烷气体,同时发觉有乐果气味。经测定,舱盖以下3米处环氧氯丙烷气体的浓度在80ppm—150ppm.针对上述情况,考虑到鹿特丹港处理费用较高,外运总公司决定并指示“德克萨斯星”轮从新加坡港驶回青岛港,并在该轮驶离新加坡前,向第二舱内注入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该轮于1990年2月2日离开新加坡港,于同月16日抵达青岛港锚地。次日,以青岛市口岸办公室为主,由山东省商品检验局、青岛市卫生检疫所、青岛港务监督等有关单位联合组成了关于“德克萨斯星”轮除毒、抢险、检验工作领导小组。检验人员在锚地登轮对第二舱进行了检测,测定舱下13米、8米、5米处环氧氯丙烷气体的浓度分别为167、71和70ppm;检验人员在甲板上还发觉有农药气味。经在锚地对第二舱进行机械通风,环氧氯丙烷气体的浓度得到了降低。“德克萨斯星”轮于1990年2月19日从锚地移至码头卸货。32箱环氧氯丙烷和3箱乐果均被卸下。检验人员在验舱时发现第二舱舱底约有100平方米的糊状残留物,经鉴定系渗漏的乐果,内含微量的环氧氯丙烷。对环氧氯丙烷集装箱进行拆箱检验,发现货桶的小孔盖普遍松动,大孔盖部分没拧紧;将货桶放倒滚动,发现桶内液体时有从大孔盖四周处外流,小孔盖也有这种现象。对乐果进行检验时发现:在乐果货箱卸至货物堆放处的过程中,仍有胶状物自货桶漏出,经开箱查验,乐果货桶在箱内均未加固,部分货桶歪斜、变形,桶盖开启,锈蚀严重。“德克萨斯星”轮因第二舱受环氧氯丙烷和乐果的污染,必须作洗舱清洁处理,然后重新启航。危险货物环氧氯丙烷、乐果及受污染的其他货物由抢险领导小组监督指示另行处理。外运总公司为在青岛港处理环氧氯丙烷和乐果泄漏而产生的费用、船期损失以及在新加坡港的处理费用和货物所有人的索赔,总计为635139.98元人民币、47300新加坡元和61756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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