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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砂厂诉海南海发船务公司船舶碰撞损害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标准砂厂(下称标准砂厂)。

  法定代表人:林辉雯,厂长。

  被告(上诉人):海南海发船务公司(下称海法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国营,经理。

  “国砂166”号轮是原告所属的一艘单层钢质货船,总吨199.6吨,净吨103.8吨,该船是以原告的下属分支机构中国标准砂厂运输队登记注册。本案所涉“海发12”号轮是属被告所有,该船是一艘双层钢质货船,其总吨340吨,净吨190吨。

  1996年11月3日,“国砂166”号轮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港装运425吨马赛克驶往浙江省温州港,11月5日晚航经惠来石碑山附近海域,当时天晴,能见度好,东北风5—6级,中浪,船舶航速前进三(7节多),磁航向55°。据船长称,约2215时发现右前方20°有一艘来船,来船亮左红右绿灯,绿灯较明显,当时两船相距约几十米,2220时命令水手打左满舵,接着由前进三拉到停车,但停车即发生两船碰撞,“国砂166”号轮的右舷前舱与来船的左舷艏锚孔后下方处碰撞, 碰撞夹角约90°,碰撞时间是2225时,碰撞造成“国砂166”号轮船体破裂,前舱迅速进水,船舶向右前倾,2230时,船舶沉没于广东省惠来县石碑山西南方约3海里附近海域,10名船员全部落水并发出呼救号声,碰撞的另一艘船舶没有进行救助即往西南方向逃离,10名落水船员于次日早晨被出海的惠来县前詹镇渔民救起。当天下午,船长、大副即向当地港监报告。1996年11月11日,原告向汕头港监递交海事报告,报告了海事经过,称:肇事船空载,好象是集装箱船,船长60米以上,能载重1000吨左右,左右舷栏杆均为白色,驾驶台三层,甲板、船体生锈严重,船名二字,其中一字为繁体“发”字。碰撞部位:“国砂166”轮船艏右舷与肇事船左舷(锚链孔下方壳板)相碰。汕头港监接到报告后,即对海事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于1997年1月27日作出《关于“海发12”号轮涉嫌与“国砂166”号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海发12”号轮与“国砂166”号轮发生碰撞的海上交通事故应是事实。并认定“海发12”号轮的船体外观情况与“国砂166”号轮船员提供的有关对方船的情况基本吻合;该轮1996年度第6航次在汕头装运6个空箱,于11月5日约1600时办理完出口年检手续,空放香港;航线及到达石碑山时间与碰撞时间相符;汕头港监在调查过程中收缴的“海发12”号轮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船舶资料,记载很不规范,且发生事故当天(即11月5日)的航海日志已被撕掉,轮机日志也未有主机异常及自修主机的记载。汕头港监会同汕头船检局对“海发12”号轮进行的勘察证实:该轮左锚链孔下方破裂损坏部位与“国砂166”轮船员反映的碰撞部位相吻合,汕头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该船船壳破裂损坏为航行中碰撞所致,在发生上述破裂后该船未经受长时间海上满载航行,破裂损坏发生的时间不长,估计在两个月以内。经查核,“海发12”号轮1996年8月12日在汕头进行年度检验的资料记载,当时除部分栏杆、空气管不合格需修复外,船体水线以上部分正常,无发现破损情况。汕头港监通过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向香港海事处查询证实,该轮1996年度在香港并未发生过任何海事,排除了被告所称该船船体损坏是由于1996年初在香港发生碰撞造成的辩解。被告辩称该轮在1996年11月6日进海门港自修主机,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或合理解释。另查明:经船舶检验部门评估,沉没事故发生时“国砂166”号轮在事故发生地的市场价值为575,08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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