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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诉万富公司等给付拖欠的救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

  住所地:广州市滨江东路。

  被告:万富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摩利山道80—82柏余中心。

  被告:菊石海运公司(AMMONITE MARINE S.A.)。

  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

  1996年8月17日10时,万富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万富公司)与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下称救捞局)联系,称由其经营,注册船东为菊石海运公司(下称菊石公司)的洪都拉斯籍“菊石”轮,在北纬26°35′、东经125°20′附近海域副机发生故障,要求救捞局救助。14时45分,万富公司以传真方式书面委托救捞局,要求救捞局派拖轮并备三天的船员伙食,将“菊石”轮拖到珠海联大船厂,并确认此次拖轮费用为50000美元。救捞局接受委托后,于15时10分通知“穗救206”轮备好伙食,前往事故地点救助“菊石”轮。“穗救206”轮接到指令后,于17时25分前往救助。19时16时,“穗救206”轮抵达事故地点,并于18时接拖成功返航。23日9时,“穗救206”轮按照“菊石”轮的要求,将“菊石”轮拖到珠海九洲港联检锚地。“菊石”轮船长签认了完成施工作业的报告单,并承认收到价值人民币1278元的伙食。应“菊石”轮的要求,“穗救206”轮在珠海九洲港联检锚地继续守护“菊石”轮,直至24日11时15分。对此,救捞局提出守护费为1800美元,万富公司没有表示异议。23日,万富公司曾向救捞局支付港币8万元,但其后未再向救捞局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1996年9月6日,救捞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扣押“菊石”轮的申请。次日,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救捞局的申请,在珠海联大船厂扣押了“菊石”轮。“菊石”轮被扣押期间,万富公司没有给“菊石”轮的在编船员支付工资,亦没有向“菊石”轮提供燃油、淡水和船员伙食等费用。10月10日,救捞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公开拍卖“菊石”轮的申请,广州海事法院准许其申请并刊登了卖船公告,要求与“菊石”轮有关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该院申请登记债权。公告规定期限内,“菊石”轮的在编船员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称万富公司拖欠实施救助之前4个月的船员工资及实施救助之后2个月的船员工资;珠海联大船厂也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称万富公司拖欠其船舶修理费用。12月3日,“菊石”轮被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款67500美元。广州海事法院从拍卖船舶的价款中先支付给“菊石”轮的在编船员2个月的船员工资,并于12日将“菊石”轮船员全部遣返原籍。

  救捞局于1996年9月25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富公司和菊石公司支付拖欠的救助费用41610.71美元及其年利率10.98%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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