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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阿春诉林金荣渔轮被擦碰后于出海捕鱼期间沉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陈阿春,男,40岁,福建省莆田县湄洲镇莲池村渔民。

  被告:林金荣,男,55岁,福建省莆田县湄洲镇下山村渔民。

  1996年3月26日,天气晴朗,海况良好,原告陈阿春所属木质“莆渔2381号”渔轮停泊于湄洲岛深沪底沃口,紧邻案外人李乌栋的渔轮。下午3时许,被告驾驶所属钢质“闽湄农04-006号”加油船缓速驶靠李乌栋的渔轮准备进行加油作业时,因操纵失误,致“闽湄农04-006号”船艏部与“莆渔2381号”渔轮船艉舱面发生擦碰。当时经双方共同查验,“莆渔2381号”渔轮艉部木质押夹横板破裂,钢质镀锌管滚筒有轻微擦痕,没有发现其他问题。被告林金荣当场许诺买一棵木麻黄树替换破损的横板,双方未再有其他争议。事故发生后,双方船舶各自续泊于沃内,未见异常。次日(27日)清晨6时许,原告驾驶“莆渔2381号”渔轮出海作业,未发现问题,一直驶向台湾海峡渔区下网捕鱼作业,后因风浪大,于19时许起网返航。返航途中发现船后舱进水,经排水抢险无效,便发出求救信号,船上6名渔民为邻近作业渔船所救。23时左右,终因船舱内大量进水而导致该渔轮沉没于海中,沉船位置位于乌丘屿外渔区,东经119°23′、北纬24°42′。事故发生后一个多月,原告陈阿春向当地司法办报案。经协调无果后,原告陈阿春于1996年9月25日起诉至莆田县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该院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厦门海事法院。

  原告陈阿春诉称:碰撞发生后,因当时天气良好,我准备赶着出海捕鱼,双方均未仔细检查船舱底及灰缝处损坏状况如何。被告林金荣当场许诺等船返航后修理,所需费用由其承担。次日6时许,我驾船出海,于16时许到达渔区下网作业。19时许发现后舱因舱底灰缝处起裂导致漏水严重,即起网返航。返航途中,因船大量进水、抢救无效,船沉海底,船上人员被救。沉船使我损失高达28万元人民币。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人民币。

  被告林金荣答辩称:两船发生擦碰属实。当时双方共同查看了受损状况,仅发现原告船艉上部有轻微磨擦震动痕迹。原告对此无异议,仅表示押夹已极近废用,让我买一棵木麻黄树以备替换。是夜各船自泊,未见异常。次日清晨,原告驾船出海作业。我船艏高,原告船艉低,两轮相靠只能在后舱发生擦碰,不可能触及其船后舱底部。原告船自发生擦碰后至次日清晨出海作业,在停泊处整13个小时,没有说后舱进水,说明原告船底部完好,原告称舱底灰缝处起裂显无依据。此后行至渔区近百里,又连续拖网作业,至晚7时前均属正常,这说明沉船与两船擦碰无关。27日湄洲岛外海面风大浪高,风力达7.8级以上,许多渔船见状提前返航,原告船沉没的背景是遭遇险恶风浪。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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