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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华契”轮与“腾达”轮船舶碰撞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02

  提要:“诺华契”轮没有沿本船右舷航道外缘行驶,双方对遇时向左转向避让,而没有向右转从左舷会船,应负碰撞的主要责任。“腾达”轮没有使用安全航速,在必要时没有运用良好船艺采取背离规则的行动避免碰撞,应负相应责任。

  [案情]

  原告:海南海达轮船公司。

  被告:波罗地克船务公司。

  1993年3月24日0635时许,“腾达”轮拖带“华寿”驳在外罗门水道5号灯浮附近起锚进入湛江港。当时偏东风3级,有雾,视程1海里,涨潮, 流速约2.8节。0837时右舷过九号浮,0855时,航向290度,正横南山岛前导标,船长发现“诺华契”轮在右前方约2度,距离约2,000米处,沿航道出口。“腾达”轮即鸣放一长声,稍后又鸣放一短声,改航295度,接着又改航300度,航速约9节。以后又每隔短时间鸣放一短声。约0854时, “诺华契”轮在其左前方约2度处。当两船距离约1,000米时,看到“诺华契”轮向左转向。约0858时,“腾达”轮采取右舵20度避让,接着右满舵。 约0859时,“华寿”驳左舷与“诺华契”轮首部相碰。

  “诺华契”轮于24日当地时间0850时,从湛江港1号引水锚地起锚出港,起锚后靠主航道左侧航行。该航道左侧是大型船舶锚地,当时有数艘大型船舶在锚泊。航道的右侧有足够的水域可供航行。0853时,发现左前方约1 海里处,“腾达”轮拖带着一艘空驳船进港。0855时,开始向左转向避让,并鸣放两短声笛号。0857时,航行到航道导标线,为加速向左转向,“诺华契”轮采用半速前进和左满舵。0858时“诺华契”轮停车。接着又全速倒车并正舵。0859时,被拖船“华寿”驳的左舷与“诺华契”轮船首碰撞。碰撞夹角约60度。碰撞时船位约在北纬21°05‘’04N,东经110°31‘’57.随后“诺华契”轮顺航道沿河下驶,于1117时在1号引航锚地抛锚。

  碰撞使“华寿”轮左舷严重受损,拖缆被拉断。“腾达”轮和“诺华契”轮没有受损。1993年3月28日至4月22日,“华寿”驳在湛江市水运总公司七一船厂进行了海损修理。

  “腾达”轮属原告所有,系钢质拖轮,长37.02米,型深 4.00米 ,设计吃水3.00米, 主机额定功率1320马力。 “华寿”驳的所有人是华德海洋工程(蛇口)有限公司,当时为原告所租用。该轮系钢质货驳,总吨位847.08吨,船长53.35米,宽12.21米,深3.86米,无动力。“诺华契”轮为被告所有,船长150.85米, 宽20.60米,深12.00米,满载吃水9.6 54米, 空载吃水3.08米,主机额定功率9,600马力。

  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华寿”驳修理费用、租金、“腾达”轮船员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45,410.14元、港币66,6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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