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粤海521”和“粤海522”轮股份损害赔偿纠
www.110.com 2010-07-24 15:02
提要:船舶出租人为请求租金,申请海事法院冻结了香港承租人在内地与他人合资建造和经营的船舶中的出资和经营收益。另一公司以该部分权益已转让给其所有为由对出租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海事法院认为船舶共有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出租人申请保全正确。
[案情]
原告:中远集装箱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
被告:新会市船务总公司港澳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新会公司)
1993年4月6日,华远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与广东省江门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公司)签订《合资造船共同经营运输货物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造和共同经营两艘适装集装箱和杂货的船舶,航行于江门至香港航线,以江门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管理方式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双方职能分工负责制,不设独立的职能管理部门,董事会设董事成员若干人,双方对等派出人员;船舶产权双方对等拥有,财务专帐管理、单船独立核算;双方共负盈亏、共担分险;两船总造价为人民币680万元, 双方对等投资340万元;合作经营期十年,如合作经营期内一方退出, 另一方则按该船净值的50%出资向对方赎买。1994年1月1日、2月5日,两艘船舶先后建成,在广东省江门港务监督办理船舶登记,船名为“粤海521”、 “粤海522”,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均登记为江门公司。 上述合资造船及共同经营货物运输业务未得到国家批准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1996年7月 10日,华远公司与江门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华远公司退出合资经营,由江门公司赎买华远公司所拥有的产权,赎买价按华远公司所占产权净值减除其拖欠江门公司的债务计算,该协议须在华远公司董事会作出退让产权的正式文件后生效。
华远公司租用新会公司的“新会机20”、“新会机3”、“新会机9”、“新会机5”四艘船舶,长期拖欠新会公司租金。1996年7月10日双方签署了结算协议,华远公司确认拖欠新会公司租金共港币3,806,929.41元。7月 11日,华远公司负责人郑某(与江门公司签订合资合同的华远公司代表)与新会公司签订《协议书》,华远公司同意将其与江门公司共同建造和经营的“粤海521”、“粤海 522 ”两轮中所占的出资份额和经营收益余额约人民币200万元(以“粤海521”、“粤海522”两轮财务结算数为准) 转让给新会公司,以清偿华远公司拖欠新会公司的租金。同时,华远公司向江门公司出具《委托书》,要求江门公司将华远公司投入的资产和经营收益的分配余额转让给新会公司。《委托书》由郑某署名并加盖华远公司公章。
[案情]
原告:中远集装箱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
被告:新会市船务总公司港澳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新会公司)
1993年4月6日,华远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与广东省江门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公司)签订《合资造船共同经营运输货物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造和共同经营两艘适装集装箱和杂货的船舶,航行于江门至香港航线,以江门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管理方式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双方职能分工负责制,不设独立的职能管理部门,董事会设董事成员若干人,双方对等派出人员;船舶产权双方对等拥有,财务专帐管理、单船独立核算;双方共负盈亏、共担分险;两船总造价为人民币680万元, 双方对等投资340万元;合作经营期十年,如合作经营期内一方退出, 另一方则按该船净值的50%出资向对方赎买。1994年1月1日、2月5日,两艘船舶先后建成,在广东省江门港务监督办理船舶登记,船名为“粤海521”、 “粤海522”,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均登记为江门公司。 上述合资造船及共同经营货物运输业务未得到国家批准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1996年7月 10日,华远公司与江门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华远公司退出合资经营,由江门公司赎买华远公司所拥有的产权,赎买价按华远公司所占产权净值减除其拖欠江门公司的债务计算,该协议须在华远公司董事会作出退让产权的正式文件后生效。
华远公司租用新会公司的“新会机20”、“新会机3”、“新会机9”、“新会机5”四艘船舶,长期拖欠新会公司租金。1996年7月10日双方签署了结算协议,华远公司确认拖欠新会公司租金共港币3,806,929.41元。7月 11日,华远公司负责人郑某(与江门公司签订合资合同的华远公司代表)与新会公司签订《协议书》,华远公司同意将其与江门公司共同建造和经营的“粤海521”、“粤海 522 ”两轮中所占的出资份额和经营收益余额约人民币200万元(以“粤海521”、“粤海522”两轮财务结算数为准) 转让给新会公司,以清偿华远公司拖欠新会公司的租金。同时,华远公司向江门公司出具《委托书》,要求江门公司将华远公司投入的资产和经营收益的分配余额转让给新会公司。《委托书》由郑某署名并加盖华远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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